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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雇佣条例》,雇主只可在下列情况下,扣除雇员的工资:

情况备注
1. 雇员缺勤只能扣除实际缺勤时间的工资
2. 雇员因疏忽或失职而损坏或遗失雇主的货品、设备或财产每次只可按值扣除,但以不超过 $300 为限;在这些情况下扣除的工资总额,亦不得超过雇员该工资期工资的四分之一
3. 雇主预支或多付给雇员的工资可按数扣除,但不得超过雇员该工资期工资的的四分之一
4. 雇主供应给雇员的膳食及住宿费用可按值扣除
5. 雇主代雇员缴交的退休计划、公积金计划、离职金计划、医疗褔利计划或储蓄计划的供款必须由雇员以书面提出要求
6. 雇主借给雇员的款项必须获得雇员的书面同意
7. 雇主根据任何法例的规定或获法例授权,可扣除雇员的工资
8. 扣除已支付法定侍产假薪酬如雇主在雇员提供所需文件前已支付法定侍产假薪酬给雇员,但雇员在放取首天侍产假后的三个月内或离职时仍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雇主有权将已发放的侍产假薪酬,从雇员的工资中扣除
9. 雇主可根据法院发出的扣押入息令,从雇员的工资中扣除雇员尚未支付的赡养费

雇主须优先扣除 (1) 至 (8) 项后,才扣除第 (9) 项目。

除非获劳工处处长书面批准,否则各项扣除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雇员在该工资期所得工资的一半(因缺勤 (1) 及未付的赡养费 (9) 而扣除的工资除外)。

如雇主非法扣除工资,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 10 万元及监禁 1 年。
 

这份文件并非法律文件。有关法例条文的诠释,仍以法例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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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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