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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只可在下列情況下,扣除僱員的工資:

情況備註
1. 僱員缺勤只能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
2. 僱員因疏忽或失職而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貨品、設備或財產每次只可按值扣除,但以不超過 $300 為限;在這些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亦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工資的四分之一
3. 僱主預支或多付給僱員的工資可按數扣除,但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工資的的四分之一
4. 僱主供應給僱員的膳食及住宿費用可按值扣除
5. 僱主代僱員繳交的退休計劃、公積金計劃、離職金計劃、醫療褔利計劃或儲蓄計劃的供款必須由僱員以書面提出要求
6. 僱主借給僱員的款項必須獲得僱員的書面同意
7. 僱主根據任何法例的規定或獲法例授權,可扣除僱員的工資
8. 扣除已支付法定侍產假薪酬如僱主在僱員提供所需文件前已支付法定侍產假薪酬給僱員,但僱員在放取首天侍產假後的三個月內或離職時仍未能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僱主有權將已發放的侍產假薪酬,從僱員的工資中扣除
9. 僱主可根據法院發出的扣押入息令,從僱員的工資中扣除僱員尚未支付的贍養費

僱主須優先扣除 (1) 至 (8) 項後,才扣除第 (9) 項目。

除非獲勞工處處長書面批准,否則各項扣除的工資總額,不得超過僱員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一半(因缺勤 (1) 及未付的贍養費 (9) 而扣除的工資除外)。

如僱主非法扣除工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10 萬元及監禁 1 年。
 

這份文件並非法律文件。有關法例條文的詮釋,仍以法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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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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