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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私人土地,一般由政府以「批地」形式,即以政府租契(亦称为「官契」或「地契」)租出。承租人(即「业主」)须向政府缴付地税或地租,才可在契约指定的时间内使用该土地。


地税
地税由地政总署徵收,位於九龙界限街以南和港岛区,并於1985年5月27日之前获批土地契约的物业,均需要缴纳地税。


地租
地租由差饷物业估价署,连同差饷一起徵收。每年地租的金额,为该物业计算地租的应课差饷租值的 3%,并会按照应课差饷租值变动而调整。下列三类物业,需缴付地租:

  • 位於新界和新九龙(界限街以北)的物业;
  • 於1985年5月27日或以后获批土地契约的物业;或
  • 获得在1985年5月27日或以后延期的不可续期契约的物业。


新界原居民可享有的地租优惠
新界原居民所拥有的乡郊物业,如符合《地租(评估及徵收)条例》第 4 条的要求,便可申请地租优惠。有关地租优惠的详情,请向新界各区地政署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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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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