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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雇佣关系时,《雇佣条例》会适用於哪些类别的雇员?

劳工处

《雇佣条例》的适用范围

《雇佣条例》适用於所有根据雇佣合约受聘的雇员及其雇主,但以下类别的雇员除外:

  1. 与雇主同住并受雇主聘任的雇主家属;
  2. 《往香港以外地方就业合约条例》所界定的雇员;
  3. 根据《商船(海员)条例》所指的船员协议而服务的人,或在并非於香港注册的船上服务的人;以及
  4. 按照《学徒制度条例》注册的学徒,但《雇佣条例》内的若干规定仍适用。

如果你对《雇佣条例》的适用范围有疑问,请联络1823或劳工处劳资关系科分区办事处作出查询。

 

连续性合约

雇主及雇员必须遵守《雇佣条例》中订明在终止雇佣合约时的相关规定。请按你的情况选择相关资料:

  • 如雇员是按连续性合约受雇,即已连续受雇於同一雇主 4 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 18 小时, 请按此
  • 如雇员并非按连续性合约受雇,即未连续受雇於同一雇主 4 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 18 小时,请联络1823或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分区办事处作出查询。

 

判头/自雇人士

请注意:《雇佣条例》并不适用於判头或自雇人士。有关「雇员」与「判头/自雇人士」的分别,可參考《认清雇员与自雇人士,减少勞资纠纷好办事》(PDF) 单张。如果双方实质上存在雇佣关系,即使雇员在合约中被称为判头或自雇人士,雇主仍必须履行他在有关法例下的责任,亦可能要负上触犯有关法例的刑责。

 

这份文件并非法律文件,只供一般参考之用。网页以问答形式,逐步按用户的情况提供关於终止雇佣合约的概要资料。因每个个案的情况有所不同,如您在使用网页期间不清楚应选择哪个项目,或不明白文件的内容,为免引起误会,请联络1823 或 劳工处劳资关系科寻求协助。有关法例条文的诠释,仍以法例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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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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