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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業主已按照屋宇署發出的命令/警告通知清拆違例建築物,是否需要通知屋宇署?

屋宇署

內容

 

業主在完成清拆違例建築物工程後,須盡快通知屋宇署,以便部門進行檢驗以確定業主已遵從有關命令/警告通知。


聯絡方法

通知途徑聯絡方法
電郵enquiry@bd.gov.hk
郵寄九龍油麻地海庭道11號西九龍政府合署北座屋宇署總部地下
傳真2537 4992
熱線電話2626 1616 (此熱線由 1823 電話中心代為接聽)

須提供的資料

業主可使用隨警告通知附上的「通知已經遵從警告通知」表格,或在書面通知中提供以下資料:

  • 命令/通知的編號
  • 聯絡電話
  • 物業地址
  • 證明工程已完成的相關照片
  • 如拆卸/糾正工程屬小型工程,請提供相關小型工程完工證明書副本:
    • 第 I 級別小型工程完工證明書:MW02
    • 第 II 級別小型工程完工證明書:MW04
    • 第 III 級別小型工程完工通知及證明書:MW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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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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