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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業主已按照屋宇署發出的命令/警告通知清拆違例建築物,是否需要通知屋宇署?

屋宇署

業主、其代理人或顧問/承建商在完成清拆違例建築物工程後,須盡快通知屋宇署,以便部門進行檢驗以確定業主已遵從有關命令/警告通知。


如何通知屋宇署

通知途徑聯絡方法
電郵enquiry@bd.gov.hk
郵寄九龍油麻地海庭道11號西九龍政府合署北座屋宇署總部地下
傳真2537 4992
熱線電話2626 1616 (此熱線由 1823 電話中心代為接聽)

 

須提供的資料

  1. 警告通知

你可使用隨警告通知附上的「通知已經遵從警告通知」表格,或在書面通知中提供以下資料:

  • 通知的編號
  • 聯絡電話
  • 物業地址
  • 證明工程已完成的相關照片
  • 如拆卸/糾正工程屬小型工程,請提供相關小型工程完工證明書副本:
    • 第 I 級別小型工程完工證明書:MW02
    • 第 II 級別小型工程完工證明書:MW04
    • 第 III 級別小型工程完工通知及證明書:MW05

 

  1. 命令

你可以提交書面通知(包括命令的編號);或掃瞄於命令上的二維碼或透過屋宇署網站,登入個案管理與報告平台,以提供上述資料及報告命令的遵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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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檢日期: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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