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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意外引致交通設施損毀,應如何向政府賠償?

路政署

設置於公共道路的道路設施(如燈柱、欄杆或路牌等)為政府公物,一般轄屬路政署維修。在交通意外事故中,若涉及有道路設施因有關事故被損毀,政府可循普通法下的民事案侵權法,向事涉人士追討其損失。

 

一般而言,警務處負責交通意外的調查及檢控工作。路政署在收到警務處的調查報告後,會首先派員實地視察,以決定需要維修的範圍。當決定範圍後,路政署便會根據維修工程合約所列的費用來計算所需維修工程的成本,然後再加上其他費用如部門行政費用及申請挖掘准許証的費用,以得出向負責人要求賠償的金額;並會向負責人發出付款通知書追討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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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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