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因工傷以致死亡,僱主須向僱員的家庭成員提供甚麼補償?
勞工處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員若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僱主在一般情況下須負起法例下的補償責任。
僱員因工傷以致死亡
若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死亡,僱主須向僱員在生的家庭成員支付以下補償:
- 死亡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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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用以計算死亡補償金額的每月收入設有最高限額。在2017年4月1日或以後遭遇工傷意外的人士,每月收入最高限額是 $28,360。如工傷意外在2015年3月5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間發生,限額則為 $26,070。
[註2] 死亡補償設有最低金額。在2017年4月1日或以後遭遇工傷意外的人士,最低補償金額是 $408,960。如工傷意外在2015年3月5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間發生,最低補償金額則為 $375,950。
用以計算工傷補償的「每月收入」是指:
- 僱員在意外發生日期前1個月的收入;或
- 僱員在過去12個月受僱於同一僱主期間的平均每月收入 (如受僱不足12個月,則以受僱期計算)。
兩種計算方法以對僱員較有利者為準。
- 殯殮費和醫護費用
僱主須向曾支付已故僱員的殯殮費和醫護費的人士發還有關的費用。
在2017年4月1日或以後遭遇工傷意外的人士,僱主發還已故僱員的殯殮費和醫護費的費用上限為 $83,700。如工傷意外在於2015年3月5日至2017年3月31日發生,有關費用上限為 $76,220。
有關《僱員補償條例》的詳情,請瀏覽勞工處之「 僱員補償條例簡介」(PDF);或 《僱員補償條例》全文。
這份文件並非法律文件。有關法例條文的詮釋,仍以法例原文為準。
最後更新日期: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