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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物业的其中一位联权共有人离世,亲友可否自行向土地注册处提交死亡证进行注册而不委托律师处理?

土地注册处

如物业的拥有形式 (Form of Ownership) 为联权共有 (Joint Tenant),俗称为「长命契」,当联权共有物业的其中一名业主去世,在生的联名业主可把已故业主的死亡证核证副本在土地注册处注册,以更新有关物业的土地登记册。 由於所提交登记的文书只会在完全符合《土地注册条例》及《土地注册规例》的规定下才会获土地注册处接纳注册,大部分人士会寻求私人执业律师的协助,提交适当的文件及拟备注册摘要表格以办理注册。

如果有关业主不想寻求私人律师的协助,而选择自行向土地注册处提交认可死亡证办理注册。请留意提交文件注册的人士须能理解《土地注册条例》及《土地注册规例》载列的条款。此外,在监誓员面前宣誓为注册摘要办理核实的人士须合乎特定资格。有关详情,请致电土地注册处(电话:3541 2200)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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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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