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物業的其中一位聯權共有人離世,親友可否自行向土地註冊處提交死亡證進行註冊而不委托律師處理?
土地註冊處如物業的擁有形式 (Form of Ownership) 為聯權共有 (Joint Tenant),俗稱為「長命契」,當聯權共有物業的其中一名業主去世,在生的聯名業主可把認可死亡證在土地註冊處註冊,以更新有關物業的土地登記冊。 由於所提交登記的文書只會在完全符合《土地註冊條例》及《土地註冊規例》的規定下,土地註冊處才會接納註冊。因此大部分人士會尋求私人執業律師的協助,提交適當的文件及擬備註冊摘要表格並安排辦理註冊。
如果該去世聯權共有人的親友不想尋求私人律師的協助,而選擇自行向土地註冊處提交認可死亡證辦理註冊。請留意提交文件註冊的人士須能理解《土地註冊條例》及《土地註冊規例》載列的條款。此外,在監誓員面前宣誓為註冊摘要辦理核實的人士須合乎特定資格。有關詳情,請致電土地註冊處相關組別(電話:3541 2200)查詢。
最後更新日期: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