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物業的其中一位聯權共有人離世,親友可否自行向土地註冊處提交死亡證進行註冊而不委托律師處理?
土地註冊處如物業的擁有形式 (Form of Ownership) 為聯權共有 (Joint Tenant),俗稱為「長命契」,當聯權共有物業的其中一名業主去世,在生的聯名業主可把已故業主的死亡證核證副本在土地註冊處註冊,以更新有關物業的土地登記冊。 由於所提交登記的文書只會在完全符合《土地註冊條例》及《土地註冊規例》的規定下才會獲土地註冊處接納註冊,大部分人士會尋求私人執業律師的協助,提交適當的文件及擬備註冊摘要表格以辦理註冊。
如果有關業主不想尋求私人律師的協助,而選擇自行向土地註冊處提交認可死亡證辦理註冊,請留意提交文件註冊的人士須能理解《土地註冊條例》及《土地註冊規例》載列的條款。此外,在監誓員面前宣誓為註冊摘要辦理核實的人士須合乎特定資格。有關詳情,請致電土地註冊處(電話:3541 2200)查詢。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