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雇员可获发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
劳工处内容
请注意,雇员在同一时间,只可享有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其中一项。你可以参考劳工处网页的「法定雇佣权益参考计算机」计算雇员根据《雇佣条例》可享有的雇佣权益及相关金额。
领取资格
雇员可根据以下情况,享有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补偿 | 遣散费 | 长期服务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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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期 | 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於 24 个月 | 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於 5 年 |
须符合的条件 | 雇主因裁员而解雇雇员或提早终止定期合约 | 雇员遭解雇或雇主提早终止定期合约,但并非基於以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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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合约届满后雇员因雇主裁员而不获续约(注) | 有固定期限的雇佣合约,在合约期满后不获续约(注) | |
雇员遭停工 | 雇员出示由注册医生或注册中医发出指定的证明书 (LD424(S)) (PDF),证明永久不适合担任现时的工作,并因健康理由而辞职 | |
65 岁或以上的雇员因年老而辞职 | ||
雇员在职期间死亡 |
注:如雇主在合约终止日或合约期限届满日之前不少於 7 天,以书面要求雇员续约或以新合约重新聘用,而雇员不合理地拒绝该项要求;则雇员无权获得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例如雇主以不差於以前的聘用条件与雇员续约,但遭雇员拒绝,可视作不合理地拒绝续约。)。
裁员的定义
雇员如果是基於以下原因被解雇,即当作因裁员而被解雇:
- 雇主结束或准备结束营业;
- 雇主停止或准备停止经营雇员受雇的工作场所;或
- 雇主对雇员所担任的工作,或对雇员在其受雇地点所担任的工作需求量缩减,或预期会缩减。
停工的定义
如雇佣合约订明,雇员的报酬须视乎他获雇主提供其所受雇的工作而定,在以下情况,雇员可视作被停工:
- 在任何连续 4 个星期内,不获分配工作并不获支付工资的日数超过正常工作总日数的一半;或
- 在连续 26 个星期内,不获分配工作并不获支付工资的日数超过正常工作总日数的三分之一。
上述正常工作日数,并不包括闭厂(即因发生纠纷而关闭雇佣场所或暂时停工)、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日等日数在内。
如雇员遇到停工或开工不足的情况,可先到 劳资关系科 分区办事处寻求协助。
计算遣散费/长期服务金
以下的计算方法适用於计算长期服务金及遣散费的款额:
月薪雇员 | (最后一个月全月的工资 X 2/3)* X 可追溯的服务年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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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薪或件薪雇员 | 雇员最后工作的 30 个正常工作日中任何 18 天工资(由雇员选择) * X 可追溯的服务年资 ** |
* 款额以港币 $22,500 的三分之二 (即$15,000) 为上限。雇员亦可选择以他最后 12 个月的每月平均工资计算。
** 不足 1 年的服务年期则按比例计算。
遣散费/ 长期服务金的款额设有上限,如终止雇佣合约的有关日期在 2003 年 10 月 1 日或以后 ,长期服务金的最高金额是 $390,000。
注意:强积金计划的累算权益、一笔过按服务年资支付的酬金,或一笔过的职业退休金,可用作抵销遣散费/ 长期服务金,但只限归因於雇主供款的部份。详情 请按此。
这份文件并非法律文件。有关法例条文的诠释,仍以法例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