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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终止雇佣合约的时候,雇员是否可获发工资,代替未发放的年假?金额应如何计算?

劳工处

根据《雇佣条例》,凡按 连续性合约 受雇满 12 个月的雇员,便可享有有薪年假。在终止雇佣合约的时候,雇员可获得工资以代替未放取的年假。

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额,相等於雇员在「终止合约的日期」前 12 个月内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如雇员的受雇期不足12个月,则以该段较短期间计算。

注意:在计算每日平均工资时,须剔除 (i) 未有付给雇员工资或全部工资的期间,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产假、工伤病假或在雇主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没有向雇员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连同 (ii) 就该期间已支付的款项。详情可按连结参閲「 雇佣条例简明指南附录一」(PDF) 。

按终止雇佣关系的原因,可获计算的年假日数如下:    

  • 假期年是指雇员开始受雇日及其周年日起之后的12个月期间。
  • 如雇员受雇满整个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则不论以任何理由终止雇佣合约,雇主须支付工资给雇员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而在计算该等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额时,应以「终止合约的日期」为「指明日期」。
  • 如雇员在个别假期年内只受雇满3个月但不足12个月,除因犯严重过失而遭即时解雇外,雇主须支付按比例计算的年假薪酬给雇员。
  • 终止雇佣合约时雇员可享有的年假日数的计算方法: 
受雇期可享有的年假日数
少於12个月少於3个月
3至12个月因犯严重过失而遭即时解雇
辞职该假期年可享有的年假日数 X (受雇日数 ÷ 365)
非即时解雇
12个月或以上该假期年受雇少於3个月未放取的年假 #
该假期年受雇满3至12个月因犯严重过失而遭即时解雇未放取的年假 #
辞职未放取的年假 #+该假期年可享有的年假日数 X (该假期年受雇日数÷365)
非即时解雇

#指在对上一个假期年累积而未放取的年假。

注:根据《雇佣条例》,有薪年假日数按雇员受雇年资由 7 日递增至最高 14 日。首两年为每年 7 日,之后每年加 1 日,至最多 14 日,可参考以下「有薪年假日数对照表」:

可享有薪年假日期
(按上表见原图)

 

 

这份文件并非法律文件。有关法例条文的诠释,仍以法例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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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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