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终止雇佣合约的时候,雇员是否可获发遣散费?金额应如何计算?
劳工处在终止雇佣合约的时候,如符合下列所有条件,雇员便合资格领取遣散费:
注:如雇主在合约终止日或合约期限届满日之前不少於7天,以书面要求雇员续约或以新合约重新聘用,而雇员不合理地拒绝该项要求;则雇员无权获得遣散费。(例如雇主以不差於以前的聘用条件与雇员续约,但遭雇员拒绝,可视作不合理地拒绝续约。)
如雇员按 连续性合约 受雇不少於5年,又不是因裁员而被解雇,可申索长期服务金。详见「 在终止雇佣合约的时候,雇员是否可获发长期服务金?金额应如何计算?」。注意,雇员在同一时间,只可享有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其中一项。
遣散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月薪雇员 | (最后一个月全月的工资 X 2/3) * X 可追溯的服务年资 ** |
日薪或件薪雇员 | 雇员最后工作的30个正常工作日中任何18天工资(由雇员选择) * X 可追溯的服务年资 ** |
*款额以港币 $22,500 的三分之二(即$15,000)为上限。雇员亦可选择以他最后 12 个月的每月平均工资计算。
**不足 1 年的服务年期则按比例计算。
遣散费的款额设有上限,如终止雇佣合约的有关日期在2003年10月1日或以后,遣散费的最高金额是 $390,000。
注意:强积金计划的累算权益、一笔过按服务年资支付的酬金,或一笔过的职业退休金,可用作抵销遣散费,但只限归因於雇主供款部份。详情 请按此。
这份文件并非法律文件。有关法例条文的诠释,仍以法例原文为准。
最后更新日期: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