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領取公共福利金(即長者生活津貼、高齡津貼或傷殘津貼)期間,可以離開香港多少天?如何計算離港日數?
社會福利署在領取長者生活津貼、高齡津貼或傷殘津貼期間,受惠人需在香港居住,但可享有離港寛限。如離港日數不超出有關期限,受惠人可領取的津貼金額將不會受到影響。
詳情可參閱「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及公共福利金計劃 - 申請人須符合的居港規定及在領款期間的離港寬限」(2023年9月版本) (PDF) 。
1. 離港寬限日數
- 如受惠人在付款年度(註)內居港不少於 60 天,便可領取全年的津貼。
即該年度可離開香港最多305天(閏年為306天),可領取的津貼金額將不會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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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受惠人在付款年度(註)內居港少於60天,則不會享有任何離港寬限,受惠人只會獲發在居港期間的津貼。
如受惠人因此而多領津貼,須退還多領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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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計算離港日數時,如受惠人可提供足夠理由和文件證明,有關的離港日數可獲酌情考慮豁免計算:
有需要在香港以外地方從事有薪工作;
有需要在香港以外地方修讀全日制課程(只適用於傷殘津貼)。
2. 離港日數計算方法
- 離港日數由受惠人離港當日起計(包括該日),而返港該日則不會計算在內。
- 如於同一日離港並返港,則不計算為離港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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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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