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領取公共福利金(即長者生活津貼、高齡津貼或傷殘津貼)期間,每年可以離開香港多少天?如何計算離港日數?
社會福利署在領取長者生活津貼、高齡津貼或傷殘津貼期間,受惠人需在香港居住,但可享有離港寛限(即前往內地、澳門或海外國家/地區),如離港日數不超出有關期限,受惠人可領取的津貼金額將不會受到影響。
- 離港寬限日數
- 如受惠人在付款年度( 註1)內居港滿 60 天,則該年度他可獲寛限離開香港最多 305 天(於閏年則為 306 天),而不影響可領取的津貼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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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受惠人在付款年度( 註1)內居港少於 60 天,則不會享有任何離港寬限,他只會獲發在居港期間的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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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付款年度指由受惠人符合資格領取津貼的日期起計的每 1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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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計算離港日數時,如受惠人可提供足夠理由和文件證明屬以下的特殊情況,有關的離港日數可獲酌情考慮豁免計算:
- 有需要在香港以外地方從事有薪工作
- 有需要在香港以外地方就學(只適用於傷殘津貼受惠人)
- 離港日數計算方法
- 離港日數由受惠人離港當日起計(包括該日),而返港該日則不會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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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於同一日離港並返港,即離港日數會計算為零。
最後更新日期:201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