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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雇主在2025年5月1日(转制日)前解雇现职雇员并不能节省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的开支?

劳工处

就「转制日」之前已在职的雇员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前部分,会有以下安排:

  • 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前部分会以「转制日」当时的工资而非雇员终止雇佣时的工资计算,因此无论雇员在「转制日」后的工资有否增加或在「转制日」后多久才离职,其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前部分的款额都不会增加;及
  • 雇员在「转制日」后才离职,雇主仍可继续用其强积金强制性供款累算权益「对冲」雇员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前部分。

因此,雇主在「转制日」前解雇现职雇员并不能节省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的开支。

在一般情况下,雇主在「转制日」前解雇现职雇员,然后聘用新雇员,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的支出反而会更多。现职雇员整段受雇期的雇主强积金供款累算权益可继续用作「对冲」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前部分,因此保留现有雇员可以让累算权益继续增长,日后用以「对冲」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前部分。

例子一

情境一 : 雇主在「转制日」后继续聘用现职雇员
假设雇主在「转制日」前已雇用雇员甲5年,并在「转制日」后继续雇用雇员甲5年。假设雇员甲「转制日」前最后一个月工资是18,000元,而终止雇佣关系前最后一个月工资是22,500元 –


情境二 : 雇主在「转制日」前解雇现职雇员,然后聘用新雇员
假设雇主在「转制日」前解雇有5年年资的雇员甲,并在「转制日」后另聘雇员乙5年。假设雇员乙终止雇佣关系前最后一个月工资同样是22,500元 –

在上述例子,雇主在「转制日」前解雇现职雇员,然后聘用新雇员,须多支付6,000元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 转制前部分。无论雇主继续聘用雇员甲或转聘雇员乙,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后部分的款额皆为75,000元并且不能以雇主强积金强制性供款累算权益「对冲」。

此外,取消「对冲」后,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的总额(即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前部分及转制后部分的总和)仍以390,000元为限,超出上限的款额须从转制后部分扣减。

假设一名雇员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在「转制日」前已超过390,000元,而雇主在取消「对冲」后继续聘用该雇员,由于超出上限的款额须从转制后部分扣减,因此无论雇员在「转制日」后多久才离职,其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转制后部分都不会累积任何款额。换言之,其遣散费/长期服务金全属转制前部分,而此部分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仍可继续以雇主强积金强制性供款累算权益「对冲」。相反,如雇主在取消「对冲」前解雇该雇员,在「转制日」后另聘新雇员,新雇员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可重新累积至最高390,000元,而且不可以用雇主强积金强制性供款累算权益「对冲」。因此,雇主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支出反而会增加。


例子二

情境一 : 雇主在「转制日」后继续聘用现职雇员
假设雇主在「转制日」前已雇用雇员甲26年,并在「转制日」后继续雇用雇员甲5年。假设雇员甲「转制日」前及终止雇佣关系前最后一个月工资均是22,500元 –


情境二 : 雇主在「转制日」前解雇现职雇员,然后聘用新雇员
假设雇主在「转制日」前解雇有26年年资的雇员甲,并在「转制日」后另聘雇员乙5 年。假设雇员乙终止雇佣关系前最后一个月工资同样是22,500 元 –

在上述例子,雇主在「转制日」前解雇现职雇员,然后聘用新雇员,须多支付114,000元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款额。

这份文件并非法律文件。有关法例条文的诠释,仍以法例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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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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