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搜尋
常見問題分類: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2(5)條,建築事務監督並沒有權力就任何已完成的建築工程進行審批。因此,業主不可在違例建築物已建成後才向屋宇署申請樓宇改建工程,使有關違例建築物變為合法。業主必須先行拆除違例建築物,然後聘請認可人士擬備樓宇改建的圖則,供屋宇署審批。待圖則獲屋宇署批准並同意展開工程後,業主方可展開有關工程。
我係1823智能助理!你可以直接問我問題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