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家庭津貼計劃的申請資格是甚麼?
在職家庭及學生資助事務處在職家庭津貼計劃(職津計劃)的申請資格
1. 以住戶為基礎,包括1人住戶。
2. 非單親及單親住戶1達到每月總工作時數要求(見下表):
每月總工時(小時) | 每月每個住戶的津貼2 |
144至168以下(非單親住戶) | 全額基本津貼:$1,000 ($800) |
168至192以下(非單親住戶) | 全額中額津貼:$1,200 ($1,000) |
192或以上(非單親住戶) | 全額高額津貼:$1,400 ($1,200) |
(註:申請人及住戶成員在同一個月份內可申報多於一份有薪工作的時數。計劃亦容許合併計算所有住戶成員的工時。)
1 以在職單親父母 (包括監護人)身分申請在職家庭津貼的人士,必須與最少一名15歲以下子女同住。
2 括號內的津貼金額適用於2020年6月或之前的職津計劃申領月份。
3. 申請住戶符合入息及資產限額(請按此)。
4. 合資格住戶的每名成員均須在港生活。住戶一般意指居於同一處所,並有緊密經濟聯繫的人士組成的單位。
5. 注意事項:
- 申領職津的月份 不能同時領取:
(a)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 或
(b) 以個人為申請單位的 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劃(個人交津)(適用於申請人和工時於申請職津時作合併計算的住戶成員)
[註:1. 工時沒有於申請職津時作合併計算的成員可申領個人交津。
2. 以住戶為單位申領的交津於2018年4月1日取消。申請職津的住戶如曾於2018年4月之前的個別申領月份領取以住戶為單位的交津,在相關月份不能同時領取職津。] - 職津計劃不設居港年期的要求,新來港人士也可申領津貼或作為住戶成員。來港工作、求學、接受培訓的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及其受養人以及以訪客身份來港的人士,均不可作為申請人或住戶成員申領津貼。
最後更新日期: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