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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证明的要求如下:
- 申请日前3个月内发出的信件/帐单(包括水电煤或电讯公司帐单、政府部门、公共机构、银行或本地教育机构发出的信件等),并清楚显示:
- 申请人姓名及地址;
- 发函机构的名称;及
- 发函日期
提提你:
- 正本或副本均可。你亦可列印文件的电子版本作为地址证明。
- 不接受邮政信箱 (P.O. Box)或信封作为地址证明。
- 如住址和通讯地址不同,须同时提供该2个地址的证明文件。
- 处理申请后,运输署会退还地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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