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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证明的要求如下:

  1. 申请日前3个月内发出的信件/帐单,包括:
  • 包括水电煤或电讯公司帐单;
  • 政府部门或司法机构(法庭)发出的文件,但不包括由民政事务总署辖下民政谘询中心所办理的声明或宣誓服务作为有效的地址证明;或
  • 公共机构、银行或本地教育机构发出的信件等

信件/帐单须清楚显示:

  1. 申请人姓名及地址;
  2. 发函机构的名称;及
  3. 发函日期


提提你: 

  • 正本或副本均可。你亦可列印文件的电子版本作为地址证明。
  • 不接受邮政信箱 (P.O. Box)或信封作为住宅地址证明。运输署接纳邮政信箱作通讯地址之用。
  • 如申请人的住址为不在信件派递服务范围,并没有地址证明,申请人须在申请表上声明「因住址不能收信而未能提交其证明」,以及在申请表上填报一个通讯地址及提交该通讯地址的地址证明。

 

  1. 如住址和通讯地址不同,须同时提供该两个地址的证明文件。

 

  1. 运输署会於处理申请后退还地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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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202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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