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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证明的要求如下:

  1. 申请日前3个月内发出的信件/帐单,包括:
  • 水电煤或电讯公司帐单;
  • 政府部门或司法机构(法庭)发出的文件,但不包括由民政事务总署辖下民政咨询中心所办理的声明或宣誓服务作为有效的地址证明;或
  • 公共机构、银行或本地教育机构发出的信件等

信件/帐单須清楚显示:

  1. 申请人姓名及地址;
  2. 发函机构的名称;及
  3. 发函日期

提提你: 

  • 正本或副本均可。你亦可列印文件的电子版本作为地址证明。
  • 不接受邮政信箱 (P.O. Box)或信封作为地址证明。

 

  1. 如住址和通讯地址不同,须同时提供该2个地址的证明文件。

 

  1. 处理申请后,运输署会退还地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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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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