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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證明的要求如下:

  1. 申請日前3個月內發出的信件/帳單,包括:
  • 包括水電煤或電訊公司帳單;
  • 政府部門或司法機構(法庭)發出的文件,但不包括由民政事務總署轄下民政諮詢中心所辦理的聲明或宣誓服務作為有效的地址證明;或
  • 公共機構、銀行或本地教育機構發出的信件等

信件/帳單須清楚顯示:

  1. 申請人姓名及地址;
  2. 發函機構的名稱;及
  3. 發函日期


提提你: 

  • 正本或副本均可。你亦可列印文件的電子版本作為地址證明。
  • 不接受郵政信箱 (P.O. Box)或信封作為住宅地址證明。運輸署接納郵政信箱作通訊地址之用。
  • 如申請人的住址為不在信件派遞服務範圍,並沒有地址證明,申請人須在申請表上聲明「因住址不能收信而未能提交其證明」,以及在申請表上填報一個通訊地址及提交該通訊地址的地址證明。

 

  1. 如住址和通訊地址不同,須同時提供該兩個地址的證明文件。

 

  1. 運輸署會於處理申請後退還地址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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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202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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