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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日前3個月內發出的信件/帳單(包括水電煤或電訊公司帳單、政府部門、公共機構、銀行或本地教育機構發出的信件等),並清楚顯示:
- 申請人姓名及地址;
- 發函機構的名稱;及
- 發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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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本或副本均可。你亦可列印文件的電子版本作為地址證明。
- 不接受郵政信箱 (P.O. Box)或信封作為地址證明。
- 如住址和通訊地址不同,須同時提供該2個地址的證明文件。
- 處理申請後,運輸署會退還地址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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