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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放病假,是否有医生纸就可以如常支薪?

劳工处

内容


领取疾病津贴的资格

根据《雇佣条例》,雇员按连续性合约受雇,如同时符合以下资格,便可领取疾病津贴(款额相等於雇员每日平均工资的五分之四):

  1. 病假不少於连续 4 天(除怀孕雇员因产前检查、产后治疗或流产而缺勤,在这些情况下,如符合下述的规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贴);
  2. 雇员已累积足够的有薪病假(见「有薪病假的累积方法」及「有薪病假的类别」);及
  3. 雇员能够出示任何一项证明:
证明文件类别证明文件须符合的要求

(i) 医生证明书

  • 须指明雇员不适宜工作的日数,及导致该雇员不适宜工作的疾病或损伤性质

(ii) 到诊证明书(就产前检查而言,除了医生证明书外,雇员亦可出示注册医生、注册中医、注册助产士或注册护士所签发的到诊证明书)

  • 须列明雇员曾接受产前检查及有关日期

(iii) 就因遵守按第599章《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施加的指定防疫规定的活动限制要求而缺勤的证明(见「有薪病假的类别」)

  • 适用於 2022 年 6 月 17 日或之后雇员因遵守活动限制要求而缺勤所放取的病假
  • 施行活动限制要求的指定防疫规定订明於《雇佣条例》附表 12 的第 1 部
  • 有关要求的证明是指政府发出的书面或电子形式文件,或电子数据
  • 相关证明须显示雇员姓名或足以识辨雇员身分的资料、活动限制要求的种类,及该限制有效期的开始及结束日期

疾病津贴须不迟於正常发薪日支付给雇员。雇主如无合理辩解而不支付疾病津贴给雇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 5万元。

 

 

疾病津贴计算方法

疾病津贴(即病假津贴)的每日款额,相等於雇员在「指明日期」前 12 个月内所赚取每日平均工资的五分之四。如受雇期不足 12 个月,则以该段较短期间计算。「指明日期」即是:

病假日数「指明日期」
一天病假当天
连续多於一天病假首天


注意:在计算每日或每月平均工资时,须剔除(i)未有付给雇员工资或全部工资的期间,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产假、工伤病假或在雇主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没有向雇员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连同(ii)就该段期间已支付的款项。

你可以参考劳工处网页的「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机」计算每日平均工资,或参閲「 雇佣条例简明指南附录一」(PDF) 。

 


不可享有疾病津贴的情况 

雇员在下列情况不可享有疾病津贴:

  1. 如雇主办有经衞生署署长认可的医疗计划,雇员无合理解释,拒绝接受医疗计划下的公司医生诊治或不听从该等医生的指导。(如雇主所经办的认可医疗计划没有涵盖某一医疗系统的治疗,则雇员仍可选择向该没有被涵盖的医疗系统下的任何注册医生、注册中医或注册牙医求诊);
  2. 病假适逢法定假日而雇员可享有该假日薪酬;或
  3. 雇员因工受伤,根据《雇员补偿条例》,可获得补偿。

 

 

有薪病假的累积方法

雇员按连续性合约受雇,在最初受雇的 12 个月内每服务满 1 个月,便可累积 2 天有薪病假;之后每服务满 1 个月可累积 4 天。有薪病假可在整个受雇期间持续累积,但在任何时间不得超过 120 天。

 

 

有薪病假的类别

有薪病假可分爲第 1 类及第 2 类。第 1 类病假最多可累积 36 天,36 天以外的病假应拨入第 2 类,第 2 类病假最多可累积 84 天。

类别可累积日数放取累积有薪病假日的条件
第 1 类36
  • 有注册医生、注册中医或注册牙医签发的医生证明书
  • 就产前检查而言,除了医生证明书外,雇员亦可出示注册医生、注册中医、注册助产士或注册护士所签发的到诊证明书
  • 就因遵守指定防疫规定的活动限制要求而缺勤,雇员须出示有关要求的证明
第 2 类84
  • 放取的病假日数超过第1类病假的尚余日数
  • 如雇主提出要求,须出示由雇员在医院门诊部或留院时为他诊治的注册医生、注册中医或注册牙医所签发的医生证明书;如雇主提出要求,亦须提交该证明书的签发者所作过的诊断及治疗的简略纪录
  • 就产前检查而言,除了医生证明书外,雇员亦可出示在医院门诊部或留院时为她进行产前检查的注册医生、注册中医、注册助产士或注册护士所签发的到诊证明书
  • 就因遵守指定防疫规定的活动限制要求而缺勤,不论雇员放取的病假属第1类或第2类病假,雇员只须出示有关要求的证明


这份文件并非法律文件。有关法例条文的诠释,仍以法例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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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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