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放病假,是否有医生纸就可以如常支薪?
劳工处内容
领取疾病津贴的资格
根据《雇佣条例》,雇员按连续性合约受雇,如同时符合以下资格,便可领取疾病津贴(款额相等於雇员每日平均工资的五分之四):
- 病假不少於连续 4 天(除怀孕雇员因产前检查、产后治疗或流产而缺勤,在这些情况下,如符合下述的规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贴);
- 雇员已累积足够的有薪病假(见「有薪病假的累积方法」及「有薪病假的类别」);及
- 雇员能够出示任何一项证明:
证明文件类别 | 证明文件须符合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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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医生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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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到诊证明书(就产前检查而言,除了医生证明书外,雇员亦可出示注册医生、注册中医、注册助产士或注册护士所签发的到诊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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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就因遵守按第599章《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施加的指定防疫规定的活动限制要求而缺勤的证明(见「有薪病假的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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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津贴须不迟於正常发薪日支付给雇员。雇主如无合理辩解而不支付疾病津贴给雇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 5万元。
疾病津贴计算方法
疾病津贴(即病假津贴)的每日款额,相等於雇员在「指明日期」前 12 个月内所赚取每日平均工资的五分之四。如受雇期不足 12 个月,则以该段较短期间计算。「指明日期」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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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在计算每日或每月平均工资时,须剔除(i)未有付给雇员工资或全部工资的期间,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产假、工伤病假或在雇主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没有向雇员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连同(ii)就该段期间已支付的款项。
你可以参考劳工处网页的「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机」计算每日平均工资,或参閲「 雇佣条例简明指南附录一」(PDF) 。
不可享有疾病津贴的情况
雇员在下列情况不可享有疾病津贴:
- 如雇主办有经衞生署署长认可的医疗计划,雇员无合理解释,拒绝接受医疗计划下的公司医生诊治或不听从该等医生的指导。(如雇主所经办的认可医疗计划没有涵盖某一医疗系统的治疗,则雇员仍可选择向该没有被涵盖的医疗系统下的任何注册医生、注册中医或注册牙医求诊);
- 病假适逢法定假日而雇员可享有该假日薪酬;或
- 雇员因工受伤,根据《雇员补偿条例》,可获得补偿。
雇员按连续性合约受雇,在最初受雇的 12 个月内每服务满 1 个月,便可累积 2 天有薪病假;之后每服务满 1 个月可累积 4 天。有薪病假可在整个受雇期间持续累积,但在任何时间不得超过 120 天。
有薪病假可分爲第 1 类及第 2 类。第 1 类病假最多可累积 36 天,36 天以外的病假应拨入第 2 类,第 2 类病假最多可累积 84 天。
类别 | 可累积日数 | 放取累积有薪病假日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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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类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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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类 | 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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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文件并非法律文件。有关法例条文的诠释,仍以法例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