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放病假,是否有醫生紙就可以如常支薪?
勞工處內容
領取疾病津貼的資格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款額相等於僱員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 病假不少於連續 4 天(除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在這些情況下,如符合下述的規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
-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見「有薪病假的累積方法」及「有薪病假的類別」);及
- 僱員能夠出示任何一項證明:
證明文件類別 | 證明文件須符合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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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醫生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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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到診證明書(就產前檢查而言,除了醫生證明書外,僱員亦可出示註冊醫生、註冊中醫、註冊助產士或註冊護士所簽發的到診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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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就因遵守按第599章《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施加的指定防疫規定的活動限制要求而缺勤的證明(見「有薪病假的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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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津貼須不遲於正常發薪日支付給僱員。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疾病津貼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萬元。
疾病津貼計算方法
疾病津貼(即病假津貼)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指明日期」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如受僱期不足 12 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指明日期」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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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在計算每日或每月平均工資時,須剔除(i)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僱主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ii)就該段期間已支付的款項。
你可以參考勞工處網頁的「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機」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或參閲「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附錄一」(PDF) 。
不可享有疾病津貼的情況
僱員在下列情況不可享有疾病津貼:
- 如僱主辦有經衞生署署長認可的醫療計劃,僱員無合理解釋,拒絕接受醫療計劃下的公司醫生診治或不聽從該等醫生的指導。(如僱主所經辦的認可醫療計劃沒有涵蓋某一醫療系統的治療,則僱員仍可選擇向該沒有被涵蓋的醫療系統下的任何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求診);
- 病假適逢法定假日而僱員可享有該假日薪酬;或
- 僱員因工受傷,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可獲得補償。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 1 個月,便可累積 2 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 1 個月可累積 4 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 120 天。
有薪病假可分爲第 1 類及第 2 類。第 1 類病假最多可累積 36 天,36 天以外的病假應撥入第 2 類,第 2 類病假最多可累積 84 天。
類別 | 可累積日數 | 放取累積有薪病假日的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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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類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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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類 | 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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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文件並非法律文件。有關法例條文的詮釋,仍以法例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