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刚把物业租出,是否一定要填写 CR109 表格,并交回差饷物业估价署?
差饷物业估价署根据《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条例》)第IV部,除非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已在「新租出或重订协议通知书」(表格CR109)上批署,否则业主无权采取法律行动,以追收有关租赁协议下的租金。
在批署表格CR109后,差饷物业估价署会根据表格填报的资料,将该表格的批署复本分别送达业主和租客(注)。租客应核实业主在表格提供的租赁资料,是否与其拥有及所知的租赁资料不同,以便差饷物业估价署联络业主作出更正。
(注) 根据《条例》,业主包括(政府除外)有权每隔一段时期就处所收取租金的人,而就租客而言,业主则指有权向该租客收取租金的人。
申请批署「新租出或重订协议通知书」的手续如下:
表格及递交方式 |
|
费用 |
如业主在租约订立后一个月内递交表格,费用全免。如业主在租约订立一个月后递交表格,须缴付费用港币310元。 |
缴费方式 |
(支票抬头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The Government of the HKSAR」,并须加以划线。邮寄支票地址为「九龙长沙湾道 303 号长沙湾政府合署 15 楼」。) |
处理时间 |
|
申请进度查询 |
|
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3月27日
如想作进一步查询?
前往香港政府一站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