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剛把物業租出,是否一定要填寫 CR109 表格,並交回差餉物業估價署?
差餉物業估價署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條例》)第IV部,除非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已在「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CR109)上批署,否則業主無權採取法律行動,以追收有關租賃協議下的租金。
在批署表格CR109後,差餉物業估價署會根據表格填報的資料,將該表格的批署複本分別送達業主和租客(註)。租客應核實業主在表格提供的租賃資料,是否與其擁有及所知的租賃資料不同,以便差餉物業估價署聯絡業主作出更正。
(註) 根據《條例》,業主包括(政府除外)有權每隔一段時期就處所收取租金的人,而就租客而言,業主則指有權向該租客收取租金的人。
申請批署「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的手續如下:
表格及遞交方式 |
|
費用 |
如業主在租約訂立後一個月內遞交表格,費用全免。如業主在租約訂立一個月後遞交表格,須繳付費用港幣310元。 |
繳費方式 |
(支票抬頭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The Government of the HKSAR」,並須加以劃線。郵寄支票地址為「九龍長沙灣道 303 號長沙灣政府合署 15 樓」。) |
處理時間 |
|
申請進度查詢 |
|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3月27日
如想作進一步查詢?
前往香港政府一站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