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津贴的申请资格是甚么?可领取的津贴金额为多少?
社会福利署伤残津贴可分为普通伤残津贴及高额伤残津贴,是社会福利署(社署)为严重残疾的香港居民,每月提供的现金津贴,以应付因严重残疾而引致的特别需要。伤残津贴的申请人无须供款及接受经济狀况调查。由2023年2月1日起,普通伤残津贴的每月金额为$2,005,而高额伤残津贴的每月金额为$4,010。
此外,年龄在12至64岁并符合资格领取普通伤残津贴或高额伤残津贴的申请人,每月可获发交通补助金(每月$325),以鼓励他们多些外出参与活动,从而促进他们融入社会。补助金会连同津贴金一并发放给符合资格的伤残津贴申请人。
伤残津贴的申请人必须:
- 符合下列居港规定:
- 已成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及
- 在紧接申请日期前连续居港最少一年(在该年内如离港不超过56天,亦视为符合连续居港一年的规定)。
注:
- 非法留港的人士,以及并非以定居原因获准在香港居留的人士(例如输入劳工和旅客),均不符合资格申请伤残津贴。
- 18岁以下的香港居民可获豁免上述(a)项居港七年及(b)项连续居港一年的规定。
- 在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上述(b)项连续居港一年的规定时,如申请人在该段时间内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就学或从事有薪工作而又能提供文件予以证明,有关的离港日数可获考虑豁免计算。又如申请人因病需在香港以外地方就医而又能提供足够理由及文件证明其情况,社署署长可酌情考虑豁免计算有关的离港日数。
- 於领款期间,继续在香港居留( 请按此参阅有关离港宽限的资料);
- 没有领取公共福利金计划下的其他津贴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
- 并非受合法羁留或在惩教院所服刑;及
- 符合下列个别津贴的条件:
- 普通伤残津贴
- 经由卫生署署长或医院管理局行政总裁(见注1)证明为严重残疾( 请按此参考严重残疾的定义);及
- 其严重残疾情况将持续不少於6个月。
- 高额伤残津贴
- 除要符合上述普通伤残津贴的资格外,还须经由卫生署署长或医院管理局行政总裁(见注1)证实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他人不断照顾;及
- 并没有在受政府资助的院舍(包括津助/合约院舍及参与不同买位计划院舍的资助宿位)或医院管理局辖下所有的公立医院及机构接受住院照顾,或在教育局辖下的特殊学校寄宿(见注2)。
注1:部份在私家医院留医的伤残津贴申请人可能获其主诊注册医生证明不适宜被送往公立医院/诊所接受医疗评估。在此极为特殊情况下,如符合其他指定条件,社会福利署可接纳由该私家医院的主诊注册医生所作的医疗评估。详情可向社会保障办事处查询。
注2:高额伤残津贴申请人於申请津贴时,如已入住上述院舍/公立医院及机构接受住院照顾或教育局辖下的特殊学校寄宿,他/她只会获发普通伤残津贴。至於现正领取高额伤残津贴的受惠人,如他/她入住院舍/公立医院及机构接受住院照顾或特殊学校寄宿超过29天,其可获发的津贴将会调整至普通伤残津贴的金额。
请按此参阅伤残津贴的申请手续。
最后更新日期:2023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