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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规定在业务过程中不得向18岁以下人士售卖和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令人醺醉的酒类」的定义是甚么? 法例适用於甚么场合?

衞生署控烟酒办公室

令人醺醉的酒类指含量多於1.2% 乙醇的酒类饮品。此类饮品受法例第109章《 应课税品条例》规管;但以酒类烹调的食品(例如: 酒心朱古力、醉鸡)则豁免。

香港法例第109B章《 应课税品(酒类)规例》第5部规定,任何人在业务过程中,均不得向18岁以下人士售卖或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无论当中有否涉及付款、以传统零售店(例如: 酒品店、超级市场、便利店)或遥距分发方式(例如: 互联网订单)售卖或供应、於市场推广和宣传活动中免费派发酒办,或销售其他产品时附送酒类饮品等。

法例并不适用於没有商业意图的家庭聚会或社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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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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