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规定在业务过程中不得向18岁以下人士售卖和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令人醺醉的酒类」的定义是甚么? 法例适用於甚么场合?
衞生署控烟酒办公室根据香港法例第109章《 应课税品条例》,令人醺醉的酒类涵盖以量计含多於1.2% 乙醇并适合或拟作为饮品饮用的酒类。任何符合此定义的饮品 (例如: 米酒、些厘酒)均会视作令人醺醉的酒类并受法例规管;而以酒类烹调的食品(例如: 酒心朱古力、醉鸡)则豁免於法例的规管范畴。
香港法例第109B章《 应课税品(酒类)规例》第5部规定,任何人在业务过程中,均不得向18岁以下人士售卖或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法例涵盖在业务过程中所有售卖和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的行为,无论当中有否涉及付款。这包括传统零售店(例如: 酒品店、超级市场、便利店)和遥距分发方式(例如互联网订单),及於市场推广和宣传活动中免费向未成年人派发酒办,以及销售其他产品时附送酒类饮品等。
法例并不适用於没有商业意图的家庭聚会或社交活动。
最后更新日期: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