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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規定在業務過程中不得向18歲以下人士售賣和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令人醺醉的酒類」的定義是甚麼? 法例適用於甚麼場合?

衞生署控煙酒辦公室

令人醺醉的酒類指含量多於1.2% 乙醇的酒類飲品。此類飲品受法例第109章《 應課稅品條例》規管;但以酒類烹調的食品(例如: 酒心朱古力、醉雞)則豁免。

香港法例第109B章《 應課稅品(酒類)規例》第5部規定,任何人在業務過程中,均不得向18歲以下人士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無論當中有否涉及付款、以傳統零售店(例如: 酒品店、超級市場、便利店)或遙距分發方式(例如: 互聯網訂單)售賣或供應、於市場推廣和宣傳活動中免費派發酒辦,或銷售其他產品時附送酒類飲品等。

法例並不適用於沒有商業意圖的家庭聚會或社交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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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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