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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醺醉的酒類指含量多於1.2% 乙醇的酒類飲品。此類飲品受法例第109章《 應課稅品條例》規管;但以酒類烹調的食品(例如: 酒心朱古力、醉雞)則豁免。
香港法例第109B章《 應課稅品(酒類)規例》第5部規定,任何人在業務過程中,均不得向18歲以下人士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無論當中有否涉及付款、以傳統零售店(例如: 酒品店、超級市場、便利店)或遙距分發方式(例如: 互聯網訂單)售賣或供應、於市場推廣和宣傳活動中免費派發酒辦,或銷售其他產品時附送酒類飲品等。 法例並不適用於沒有商業意圖的家庭聚會或社交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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