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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規定在業務過程中不得向18歲以下人士售賣和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令人醺醉的酒類」的定義是甚麼? 法例適用於甚麼場合?

衞生署控煙酒辦公室

根據香港法例第109章《 應課稅品條例》,令人醺醉的酒類涵蓋以量計含多於1.2% 乙醇並適合或擬作為飲品飲用的酒類。任何符合此定義的飲品 (例如: 米酒、些厘酒)均會視作令人醺醉的酒類並受法例規管;而以酒類烹調的食品(例如: 酒心朱古力、醉雞)則豁免於法例的規管範疇。

香港法例第109B章《 應課稅品(酒類)規例》第5部規定,任何人在業務過程中,均不得向18歲以下人士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法例涵蓋在業務過程中所有售賣和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的行為,無論當中有否涉及付款。這包括傳統零售店(例如: 酒品店、超級市場、便利店)和遙距分發方式(例如互聯網訂單),及於市場推廣和宣傳活動中免費向未成年人派發酒辦,以及銷售其他產品時附送酒類飲品等。

法例並不適用於沒有商業意圖的家庭聚會或社交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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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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