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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例规定,如处所或店铺内售卖或供应酒类饮品,均需要展示订明通知。法例就订明通知的内容和格式有甚么规定?

衞生署控烟酒办公室

根据香港法例第109B章《 应课税品(酒类)规例》第5部,如处所或店铺内售卖或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须以中英文展示下列的订明通知:


「根据香港法律,不得在业务过程中,向未成年人售卖或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
”Under the law of Hong Kong, intoxicating liquor must not be sold or supplied to a minor in the course of business.”


该订明通知的告示亦必须:

  • 於处所或店铺的当眼处展示(例如在收银柜台上方),让公众容易看到
  • 为长方形,最少38厘米长、20厘米阔
  • 采用字体简明而清晰可阅的文字及字母
  • 确保所采用的文字及字母的颜色,与其背景颜色形成对比

订明通知的样本,可参考「禁止在业务过程中向未成年人售卖和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的一般指引」附录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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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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