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例規定,如處所或店舖內售賣或供應酒類飲品,均需要展示訂明通知。法例就訂明通知的內容和格式有甚麼規定?
衞生署控煙酒辦公室根據香港法例第109B章《 應課稅品(酒類)規例》第5部,如處所或店舖內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須以中英文展示下列的訂明通知:
「根據香港法律,不得在業務過程中,向未成年人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
”Under the law of Hong Kong, intoxicating liquor must not be sold or supplied to a minor in the course of business.”
該訂明通知的告示亦必須:
- 於處所或店舖的當眼處展示(例如在收銀櫃台上方),讓公眾容易看到
- 為長方形,最少38厘米長、20厘米闊
- 採用字體簡明而清晰可閱的文字及字母
- 確保所採用的文字及字母的顏色,與其背景顏色形成對比
訂明通知的樣本,可參考「禁止在業務過程中向未成年人售賣和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的一般指引」附錄甲。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4月9日
如想作進一步查詢?
前往香港政府一站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