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雇员可放取法定假日(劳工假期)?是否必须在法定假日当天让雇员放假?
劳工处内容
放取法定假日的资格
所有 《雇佣条例》适用的雇员均可放取 法定假日 。雇主必须让雇员放取 法定假日,不得以发放额外款项代替(雇佣合约终止时除外)。如果雇主违反这项规定,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 5 万元。如雇主需要雇员在 法定假日 工作,雇主必须按法例规定,安排补假给雇员。有关安排补假的详细规定, 请按此。
获发假日薪酬的资格
如雇员已於 法定假日 前按 连续性合约 受聘满 3 个月,便可放取 法定假日,并可在该日获发假日薪酬。
假日薪酬的计算方法
假日薪酬的每日款项,相等於雇员在下列「指明日期」 前12 个月内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如雇员的受雇期不足 12 个月,则以该段较短期间计算。
法定假日日数 | 「指明日期」 |
---|---|
一天 | 法定假日当天 |
连续多於一天 | 法定假日首天 |
注意:计算每日平均工资时,雇主须剔除(i)未有付给雇员工资或全部工资的期间,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产假、工伤病假或在雇主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没有向雇员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连同(ii)就该期间已支付的款项。
你可以参考劳工处网页的「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机」计算每日平均工资,或参閲「 雇佣条例简明指南附录一」(PDF) 。
发放假日薪酬的限期
雇主须最迟於法定假日后的第一个发薪日支付假日薪酬给雇员。
这份文件并非法律文件。有关法例条文的诠释,仍以法例原文为准。
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