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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僱員可放取法定假日(勞工假期)?是否必須在法定假日當天讓僱員放假?

勞工處

內容


放取法定假日的資格

所有 《僱傭條例》適用的僱員均可放取 法定假日 。僱主必須讓僱員放取 法定假日,不得以發放額外款項代替(僱傭合約終止時除外)。如果僱主違反這項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如僱主需要僱員在 法定假日 工作,僱主必須按法例規定,安排補假給僱員。有關安排補假的詳細規定, 請按此

 


獲發假日薪酬的資格

如僱員已於 法定假日 前按 連續性合約 受聘滿 3 個月,便可放取 法定假日,並可在該日獲發假日薪酬。

 

 

假日薪酬的計算方法

假日薪酬的每日款項,相等於僱員在下列「指明日期」 前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 12 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法定假日日數「指明日期」
一天法定假日當天
連續多於一天法定假日首天


注意: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僱主須剔除(i)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僱主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ii)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

你可以參考勞工處網頁的「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機」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或參閲「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附錄一」(PDF) 。

 

 

發放假日薪酬的限期

僱主須最遲於法定假日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支付假日薪酬給僱員。

 

 這份文件並非法律文件。有關法例條文的詮釋,仍以法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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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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