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就屋宇署发出的命令/警告通知提出上诉?
屋宇署如对屋宇署发出的命令/警告通知不满,业主可向上诉审裁小组提出上诉,详情如下:
- 业主应在屋宇署以挂号邮件的形式将上述命令/警告通知寄给业主的日期计 21天内,把 上诉通知书送达上诉审裁小组秘书,送达方式如下:
- 邮寄或递交至:香港九龙弥敦道345号永安九龙中心10楼1005-06室,或
- 传真:3579 4971
- 业主亦须把一份上诉通知的文本送达建筑事务监督(转交屋宇署法律事务组诉讼小组),送达方式如下:
- 邮寄或递交至:九龙油麻地海庭道11号西九龙政府合署北座屋宇署总部地下,或
- 传真:2877 6416
- 请注意,根据《建筑物条例》第51 条的规定,上诉审裁小组根据该条例第49(2)条或第50(2)条作出命令时,可就讼费作出其认为适合的命令。
- 如对上诉有任何查询,请联络上诉审裁小组秘书 (电话:3579 2270)。
最后更新日期: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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