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就屋宇署發出的命令/警告通知提出上訴?
屋宇署如對屋宇署發出的命令/警告通知不滿,業主可向上訴審裁小組提出上訴,詳情如下:
- 業主應在屋宇署以掛號郵件的形式將上述命令/警告通知寄給業主的日期計 21天內,把 上訴通知書送達上訴審裁小組秘書,送達方式如下:
- 郵寄或遞交至:香港九龍彌敦道345號永安九龍中心10樓1005-06室,或
- 傳真:3579 4971
- 業主亦須把一份上訴通知的文本送達建築事務監督(轉交屋宇署法律事務組訴訟小組),送達方式如下:
- 郵寄或遞交至:九龍油麻地海庭道11號西九龍政府合署北座屋宇署總部地下,或
- 傳真:2877 6416
- 請注意,根據《建築物條例》第51 條的規定,上訴審裁小組根據該條例第49(2)條或第50(2)條作出命令時,可就訟費作出其認為適合的命令。
- 如對上訴有任何查詢,請聯絡上訴審裁小組秘書 (電話:3579 2270)。
最後更新日期: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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