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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驾驶教师执照(俗称教车师傅牌)的「公众配额」及「驾驶教师配额」的申请资格有何分别?

运输署

私人驾驶教师分三个组别,每个组别均分别设有予公众申请的配额(即「公众配额」)及予指明人士申请的配额(即「驾驶教师配额」)。
 

「公众配额」的申请资格

  1. 持有私家车及轻型货车(车辆类别代号1及2)的有效正式驾驶执照,并且在紧接申请日期前已一直持有相关驾驶执照最少六年;以及
  2. 持有公共/私家小巴和公共/私家共巴士有效正式驾驶(车辆类别代号4、5、9及10)(只适用於申请第二组别私人驾驶教师执照);或持有中型货车、重型货车及挂接式车辆有效正式驾驶执照(车辆类别代号18、19和20)(只适用於申请第三组别私人驾驶教师执照),并且在紧接申请日期前已一直持有相关驾驶执照最少三年;以及
  3. 在紧接申请日期前的五年内没有就《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36、36A、37、39、39A、39B、39C、39J、39K、39L、39O(1)或39S条所订的罪行被定罪;以及
  4. 在紧接申请日期前的两年内没有就《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38条所订的罪行被定罪;以及
  5. 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持有人,或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以外的香港身份证持有人,并且不受任何逗留条件所规限(《入境条例》(第115章)第2(1)条所界定的逗留期限除外)。

 

「驾驶教师配额」的申请资格

符合上述(i)至(v)所列资格及下列要求的人士,均符合资格申请「驾驶教师配额」:

  1. 持有指定组别的有效私人驾驶教师执照:
申请人组别须持有的有效私人驾驶教师执照
申请第一组别(私家车及轻型货车)私人驾驶教师第二及/或第三组别
申请第二组别(小巴及巴士)私人驾驶教师第一及/或第三组别
申请第三组别(中型货车、重型货车及挂接式车辆)私人驾驶教师第一及/或第二组别

及/或

  1. 持有代表指定驾驶学校或专利巴士公司给予驾驶训练的第一组别、第二组别及/或第三组别的有效受限制驾驶教师执照;及/或
  2. 在紧接申请日期前的三年内曾持有代表指定驾驶学校或专利巴士公司给予驾驶训练的第一组别、第二组别及/或第三组别的受限制驾驶教师执照。


注:以运输署收到申请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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