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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资格的申请人,只须在成功修毕持续进修基金课程后的一年内递交申请至持续进修基金办事处,一并办理开户及发还款项手续。

申请人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才可申请发还课程款项: 

  1. 属香港居民并拥有香港居留权、或香港入境权、或有权在香港逗留而不受任何逗留条件限制、或持单程证从中国大陆来港定居的人士;
  2. a) 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开课的课程:

在课程开课时及提交发还款项申请时 年龄介乎18至70岁 (在申请发还款项时,有关表格及所须文件须於申请人71岁生日前交到持续进修基金办事处。持续进修基金办事处会视收到申请表当日为递交申请的日期);

b) 2022年8月1日或之后开课的课程: 课程开课时年满18岁

  1. 已成功修毕整个可获发还款项课程」 。「 成功修毕」课程是指申请人已出席不少於课程总上课时数的百分之七十或课程所规定的较高出席要求(以较高者为准),并在所有获劳工及福利局局长批核的课程评核方法(包括任何已获批核计算整体成绩比重的考试及功课要求)中取得整体分数的百分之五十或课程所规定的较高评核要求的百分比率(以较高者为准)。成功修毕课程的证明文件可包括修业证书、由院校 / 办学机构发出的信件或成绩单等,证明申请人已通过有关的课程评核。
    另外,如修读的是语文能力课程,申请人必须在开课后参加指定的语文基准试(如适用),并取得指定或更高程度的成绩(申请人可於持续进修基金网站内「可获发还款项课程搜寻器」查阅报读的课程所要求考取的语文基准试详情);
  2. a) 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开课的课程: 已获发还款项的总金额 未满上限20,000港元;
    b) 2022年8月1日或之后开课的课程: 已获发还款项的总金额 未满上限25,000港元; 及
  3. 并未就同一项课程的费用获其他公帑或在其他公帑资助计划下获得任何资助 (由学生资助处管理的扩展的免入息审查贷款计划下发放的贷款如用作支付持续进修基金课程的学费,而申请人又符合其他所有申请准则,则仍符合资格)。

如你符合所有以上条件, 请按此 继续参阅申领发还课程款项所需的文件、手续及处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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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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