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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資格的申請人,只須在成功修畢持續進修基金課程後的一年內遞交申請至持續進修基金辦事處,一併辦理開戶及發還款項手續。

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才可申請發還課程款項: 

  1. 屬香港居民並擁有香港居留權、或香港入境權、或有權在香港逗留而不受任何逗留條件限制、或持單程證從中國大陸來港定居的人士;
  2. a) 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間開課的課程:

在課程開課時及提交發還款項申請時 年齡介乎18至70歲 (在申請發還款項時,有關表格及所須文件須於申請人71歲生日前交到持續進修基金辦事處。持續進修基金辦事處會視收到申請表當日為遞交申請的日期);

b) 2022年8月1日或之後開課的課程: 課程開課時年滿18歲

  1. 已成功修畢整個可獲發還款項課程」 。「 成功修畢」課程是指申請人已出席不少於課程總上課時數的百分之七十或課程所規定的較高出席要求(以較高者為準),並在所有獲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批核的課程評核方法(包括任何已獲批核計算整體成績比重的考試及功課要求)中取得整體分數的百分之五十或課程所規定的較高評核要求的百分比率(以較高者為準)。成功修畢課程的證明文件可包括修業證書、由院校 / 辦學機構發出的信件或成績單等,證明申請人已通過有關的課程評核。
    另外,如修讀的是語文能力課程,申請人必須在開課後參加指定的語文基準試(如適用),並取得指定或更高程度的成績(申請人可於持續進修基金網站內「可獲發還款項課程搜尋器」查閱報讀的課程所要求考取的語文基準試詳情);
  2. a) 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間開課的課程: 已獲發還款項的總金額 未滿上限20,000港元;

     b) 2022年8月1日或之後開課的課程: 已獲發還款項的總金額 未滿上限25,000港元;及

  1. 並未就同一項課程的費用獲其他公帑或在其他公帑資助計劃下獲得任何資助 (由學生資助處管理的擴展的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下發放的貸款如用作支付持續進修基金課程的學費,而申請人又符合其他所有申請準則,則仍符合資格)。

如你符合所有以上條件, 請按此 繼續參閱申領發還課程款項所需的文件、手續及處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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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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