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连续性合约,雇主应支付哪些款项?
劳工处终止雇佣合约时雇主及雇员的责任及权利
(适用於按 连续性合约 受雇的雇员,即已连续受雇於同一雇主 4 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 18 小时)
內容
终止雇佣合约的款项
雇主在终止雇佣合约或当有固定限期的雇佣合约到期时,应支付解雇补偿。视乎雇员的受雇期,雇佣合约的条款和终止雇佣合约的原因等,终止雇佣合约的款项一般包括:
特别情况
如属以下的特别情况,请联络1823或劳工处劳资关系科以进一步查询《雇佣条例》的相关规定:
- 不合理解雇:如被解雇的雇员已按 连续性合约 受雇不少於24个月,而雇主并非基於条例规定的正当理由(即雇员的行为、雇员在工作方面所需的能力或资格、裁员或其他真正的业务需要、法例规定、或其他实质理由)解雇雇员,雇员可向雇主提出补偿申索。
- 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雇主如在雇员怀孕或放取产假期间、放取有薪病假期间或工伤期间解雇雇员、或因雇员在劳工法例有关的程序中提供证据或资料、参加工会活动而解雇雇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10 万元。此外,若雇主并非基於条例规定的正当理由(即雇员的行为、雇员在工作方面所需的能力或资格、裁员或其他真正的业务需要、法例规定、或其他实质理由)解雇雇员,雇员可向雇主提出补偿申索。
- 雇员即时离职:雇员如因合理地恐惧身体会受到暴力或疾病的危害、受雇主苛待、或已按 连续性合约 受雇不少於5年,及经注册医生或注册中医发出指定的证明书 LD424(S) (PDF),证明因健康理由永久不适合担任现时的工作;可即时终止雇佣合约,无需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
- 雇员被即时解雇:雇员如犯严重过失(即故意不服从雇主合法合理的命令、行为不当、犯有欺诈或不忠实行为、或惯常疏忽职责),雇主可即时解雇雇员,无须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 注意即时解雇是严重的纪律处分,只有在雇员犯了非常严重的过失,或经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况下才适用。
付款期限
雇主必须尽快支付雇员应得的所有款项。《雇佣条例》规定的付款期限及逾期付款罚则,请按此 。
这份文件并非法律文件,只供一般参考之用。网页以问答形式,逐步按用户的情况提供关於终止雇佣合约的概要资料。因每个个案的情况有所不同,如您在使用网页期间不清楚应选择哪个项目,或不明白文件的内容,为免引起误会,请联络1823或劳工处劳资关系科 寻求协助。有关法例条文的诠释,仍以法例原文为准。
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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