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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终止雇佣合约的时候,雇员是否可按比例获发年终酬金?金额应如何计算?

劳工处

年终酬金是指根据雇佣合约订明每年发放的酬金,包括双糧、第13 个月糧、年尾花红等,但不包括属赏赠性质或随雇主酌情发放的款项。年终酬金的有关规定,适用於按 連续性合约 受雇的雇员,而雇佣合约内(包括口头或书面、明言或暗示)订明雇员可享有年终酬金。

如雇员在一个酬金期(注)内按照 连续性合约 受雇不少於3个月,被雇主解雇(但并非因犯严重过失而被即时解雇),可按比例获得部分年终酬金。如有明确协定有试用期,在计算雇员是否合乎资格享有部份年终酬金时,并不包括首3个月的试用期。但倘若减去试用期,雇员仍符合在酬金期内受雇不少於3个月的规定,雇主在计算按比例年终酬金的金额时,则必须将整段受雇期(包括试用期)计算在内。 

注:酬金期应根据雇佣合约内指明的期间,如果没有指定,则以农曆年度计算。

 

这份文件并非法律文件。有关法例条文的诠释,仍以法例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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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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