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日子是「法定假日」?
劳工处法定假日,一般称为「劳工假期」。按《雇佣条例》,所有雇员,包括外籍家庭佣工,不论服务时期的长短,或是否按 连续性合约 受聘,均可放取法定假日。
《雇佣条例》列明每年有 12 日法定假日,包括:
- 元旦(1 月 1 日);
- 农历年初一;
- 农历年初二;
- 农历年初三;
- 清明节;
- 劳动节(5 月 1 日);
- 端午节;
-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7 月 1 日);
- 中秋节翌日;
- 国庆日(10 月 1 日);
- 重阳节;及
- 冬至或圣诞节(由雇主选择)。
请注意:法定假日并不等同公众假期,《雇佣条例》并无规定雇主要让雇员放取公众假期。在香港,除了星期日为公众假期外,一年另有 17 天公众假期。部份公众假期,例如耶稣受难节、受难节翌日、复活节星期一、佛诞及圣诞节翌日,并非法定假日。有关公众假期的资料, 请按此。
如欲查询雇员在法定假日可否获得假日薪酬,请参阅「 是否所有雇员都可享有法定假日(即劳工假期)?」
这份文件并非法律文件。有关法例条文的诠释,仍以法例原文为准。
最后更新日期: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