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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公司條例》明確禁止唯一董事兼任公司秘書。此外,《公司條例》規定只有一名董事的私人公司,如果該法人團體的唯一董事同時也是該私人公司的唯一董事,則該法人團體不得擔任其公司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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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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