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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公司條例》第466(2)條明確禁止唯一董事兼任秘書。此外,《公司條例》第466(3)條規定,如一間私人公司的法人團體秘書的唯一董事也是該公司的唯一董事,則該公司不得委任該法人團體為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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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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