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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公司条例》第466(2)条明确禁止唯一董事兼任秘书。此外,《公司条例》第466(3)条规定,如一间私人公司的法人团体秘书的唯一董事也是该公司的唯一董事,则该公司不得委任该法人团体为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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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20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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