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僱員在2025年5月1日(轉制日)前的僱傭期不足兩年或五年,會否影響其享有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資格?
勞工處現行《僱傭條例》下可享有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資格在取消「對沖」後維持不變。將僱員的僱傭期分為轉制前僱傭期和轉制後僱傭期,只用以計算其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前部分及轉制後部分的款額,並不會影響僱員享有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年資方面的資格。
例子
假設僱員–
- 「轉制日」前的服務年資:6個月
- 「轉制日」起的服務年資:5年
- 「轉制日」前最後一個月工資:15,000元
- 終止僱傭關係前最後一個月工資:18,000元
僱員的僱傭期為5年6個月,其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式如下:
僱主及僱員可使用勞工處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專題網站的計算工具「計得掂」初步計算取消「對沖」安排生效後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款額。
這份文件並非法律文件。有關法例條文的詮釋,仍以法例原文為準。
最後更新日期: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