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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麼情況下公司可提出撤銷公司註冊的申請及須提交什麼文件?

公司註冊處

如公司不再營運,並符合下列所有條件,便可提出撤銷公司註冊:

  • 該公司為本地私人公司;
  • 該公司的所有成員均同意撤銷註冊;
  • 該公司從未開始營業或運作,或在緊接該申請之前已停止營業或運作 3個月以上;
  • 該公司沒有尚未清償的債務;及
  • 該公司已取得由稅務局局長發出的《不反對撤銷公司註冊通知書》;
  • 該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 該公司沒有位於香港的不動產;及
  • (如該公司是控權公司)該公司的所有附屬公司的資產均不包含位於香港的不動產。

申請撤銷註冊須向公司註冊處提交表格NDR1( MS WordPDF格式)連同費用港幣420元及稅務局局長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的正本。有關撤銷註冊的申請手續詳情及其他有關資料,請參閱公司註冊處的資料小冊子「 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的私人公司撤銷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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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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