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麼情況下公司可提出撤銷公司註冊的申請及須提交什麼文件?
公司註冊處如公司不再營運,並符合下列所有條件,便可提出撤銷公司註冊:
- 該公司為本地私人公司;
- 該公司的所有成員均同意撤銷註冊;
- 該公司從未開始營業或運作,或在緊接該申請之前已停止營業或運作 3個月以上;
- 該公司沒有尚未清償的債務;及
- 該公司已取得由稅務局局長發出的《不反對撤銷公司註冊通知書》;
- 該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 該公司沒有位於香港的不動產;及
- (如該公司是控權公司)該公司的所有附屬公司的資產均不包含位於香港的不動產。
申請撤銷註冊須向公司註冊處提交表格NDR1( MS Word/ PDF格式)連同費用港幣420元及稅務局局長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的正本。有關撤銷註冊的申請手續詳情及其他有關資料,請參閱公司註冊處的資料小冊子「 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的私人公司撤銷註冊」。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1月9日
如想作進一步查詢?
前往香港政府一站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