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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司條例》,私人公司如只有一名個人成員,而該成員是公司的唯一董事,不論該公司的章程細則有否規定,公司可提名一名年滿18歲的自然人為該公司的備任董事,一旦唯一董事去世,可代替他行事,但 提名備任董事並不是一項強制性規定 。如提名備任董事,請於提名日期起計15天內採用表格ND5 (更改備任董事通知書(提名╱停任))(MS Word/ PDF格式)向公司註冊處申報提名備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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