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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例規定,如處所或店舖內售賣或供應酒類飲品,均需要展示訂明通知。法例就訂明通知的內容和格式有甚麼規定?
根據香港法例第109章《2018 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的規定,任何人在業務過程中,均不得向18歲以下人士售賣和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令人醺醉的酒類」的定義是甚麼? 法例適用於甚麼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