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僱員的僱傭期橫跨連續性合約新規定(「468準則」)適用前後,應如何確定其僱傭合約是否屬「連續性合約」?
勞工處為確定僱員是否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該僱員須連續受僱於同㇐僱主4星期或以上並符合有關的工時規定。
連續性合約的新規定(「468準則」)於2026年1月18日起適用。在新規定適用前的僱傭期,僱員仍須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才符合「連續性合約」規定。假若其僱傭期橫跨新規定適用前後,相關的工時門檻如下:
| 僱傭期 | 「連續性合約」規定的工時門檻 |
|---|---|
| 2026年1月18日前 (新規定適用前) | 每星期須最少工作18小時。 |
| 2026年1月18日或以後 (新規定適用後) | 工時須符合以下其中㇐項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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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文件並非法律文件。有關法例條文的詮釋,仍以法例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