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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僱員的僱傭期橫跨連續性合約新規定(「468準則」)適用前後,應如何確定其僱傭合約是否屬「連續性合約」?

勞工處

為確定僱員是否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該僱員須連續受僱於同㇐僱主4星期或以上並符合有關的工時規定

連續性合約的新規定(「468準則」)於2026年1月18日起適用。在新規定適用前的僱傭期,僱員仍須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才符合「連續性合約」規定。假若其僱傭期橫跨新規定適用前後,相關的工時門檻如下:

僱傭期「連續性合約」規定的工時門檻
2026年1月18日前
(新規定適用前)
每星期須最少工作18小時
2026年1月18日或以後
(新規定適用後)
工時須符合以下其中㇐項條件:
  1. 僱員每星期最少工作17 小時;或
  2. (當僱員在某㇐星期工作少於 17 小時)他在該星期及其緊接過去3星期組成的4星期期間工作不少於68小時。   

這份文件並非法律文件。有關法例條文的詮釋,仍以法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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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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