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計算離職通知期及代通知金?
勞工處內容
在終止僱傭合約的時候,提出終止合約的一方,需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所須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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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試用期/ 完成試用期的非連續性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則為議定的期限,而相應的代通知金請參閱 2.「如何計算代通知金」。在確認通知期的所需日數後,可參考以下資料,計算出僱員的離職日期及相關的代通知金金額:
如何計算通知期
- 如通知期是以日計算,為避免爭議,可考慮不將通知當日包括在內。
- 如通知期以月計算,按《僱傭條例》的規定,通知當日應包括在通知期內。根據《僱傭條例》,一個「月」指由發出終止僱傭合約通知之日起計,直至:
- 下個月份同一日的前一日 (如2月13日至3月12日)
- 如下個月份並無同一日,則至下個月份最後一日 (如 1 月 30 日至 2 月最後一日)
- 如發出通知之日為一個月的最後一日,則至下個月份最後一日 (如 2 月最後一日至 3 月 31 日)
如何計算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的金額是僱員的平均工資乘以通知期的月數或日數。計算方法詳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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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沒有預先發出終止合約通知,則用「終止合約的日期」前12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計算。
**如沒有預先發出終止合約通知,則用「終止合約的日期」前12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月平均工資計算。
注意:在計算每日或每月平均工資時,須剔除 (i)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侍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僱主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 (ii) 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
你可以參考勞工處網頁的「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機」計算12個月平均工資,或參閲「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附錄一」(PDF) 。
這份文件並非法律文件。有關法例條文的詮釋,仍以法例原文為準。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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