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我名下持有超過兩年未領牌的車輛,應如何處理?
運輸署運輸署不會因車輛長期未領牌而取消車輛的登記
《2024年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修訂)(第2號)規例》已於2024年底通過,有關法舉例旨在優化車輛登記及領牌制度,由源頭加強管控,提高對車主以不當方式棄置廢棄車輛行為的阻嚇力。新法例要求車主在接獲運輸署通知後三個月內為其兩年未領牌的車輛續牌,或把車輛拆毁或永久送離香港後向運輸署取消車輛登記,否則會構成罪行;而未領牌車輛會保留在有關車主名下,車主須繼續承擔其車輛引起的所有法律責任。
於「牌證易」查閱車輛牌照屆滿日期
車主可登記使用運輸署的「牌證易」網上電子牌照平台(https://elicensingportal1.td.gov.hk/elpweb/Login),查閱名下車輛牌照屆滿日期、在網上續領車輛牌照及妥善處理名下未領牌車輛。
運輸署向兩年或以上未領牌車輛的登記車主發出通知書
車輛登記及領牌的新制度於2025年12月22日實施,在新制度下,運輸署將向兩年或以上未領牌車輛的登記車主發出通知書,要求車主必須在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三個月內為車輛續牌或消取車輛登記。
車主應採取以下行動:
- 為其車輛續牌,續牌方法請按此;
- 把車輛拆毀或永久送離香港後,連同相關車輛拆毀證明書/運送文件,向運輸署牌照事務處遞交取消車輛登記通知書(TD184),以取消該車輛登記;或
- 向運輸署申請豁免為車輛領牌。有關可獲豁免的情況、申請豁免的手續及可獲批的豁免期,請按此。
如車主在該三個月通知期屆滿前仍不採取行動,即屬犯罪,可被判處罰款和監禁。
其他資料
- 運輸署「車輛登記及領牌新制度」專題網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