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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餉是就房產物業徵收的稅項,所有物業均須評定應課差餉租值,作為釐定差餉的基礎。

地租則是土地承租人為土地契約所繳的租金;差餉物業估價署會向位於新九龍界限街以北及新界;於1985年5月27日或以後獲批土地契約的物業;或獲得在1985年5月27日或以後延期的不可續期契約的物業業主/物業使用人徵收地租。

地政總署會向位於九龍界限街以南和港島區,並於1985年5月27日之前獲批土地契約的物業徵收地稅。有關地稅的資料, 請按此
 

差餉和地租一年分 4 季預繳,發單月份及最後繳款日期如下: 

季度

通知書最後送達日

最後繳款日期

1-3月

1 月中

1 月最後一個工作天(不包括星期六)

4-6月

4 月中

4 月最後一個工作天(不包括星期六)

7-9月

7 月中

7 月最後一個工作天(不包括星期六)

10-12月

10 月中

10 月最後一個工作天(不包括星期六)

繳納人收到《徵收差餉及/或地租通知書》(即「差餉/地租單」)後,應在最後繳款日期前清繳有關款項,否則須付 5% 的附加費。如在最後繳款日期過後 6 個月仍未繳交,尚未償還的款項(包括 5% 附加費)將再被加徵 10% 的附加費。當局更可根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收回欠繳地租的物業。業主須付出額外費用,才能取回失去的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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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202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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