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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3流動應用程式 Tell me@1823 - 使用條款

《Tell me@1823》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效率促進辦公室轄下的1823提供。此應用程式的目的是讓你透過程式內的電子表格向1823提交有關 23 個參與政府部門的查詢,以及對所有政府服務的投訴、建議和讚賞。

 

確認與同意

當你安裝、存取或使用《Tell me@1823》,或使用任何内含的功能或資訊時,即表示你,作為此應用程式的使用者,確認與同意遵守本使用條款、私隱政策、免責聲明及其他相關細則(統稱「條款」)。1823可隨時更改所有條款而不事先作出通知。

你須遵守本條款直至你終止使用《Tell me@1823》並卸載此應用程式及銷毀所有你擁有的《Tell me@1823》的副本,但任何情況下的終止均不會影響於該終止之前雙方享有的任何權利或補救措施。

對於任何因使用或不當使用或依據《Tell me@1823》所提供的服務而引致或所涉及的任何損失、毀壞或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相應而生的損失、損毀或損害),1823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義務或責任。

 

使用程式

在你遵守本條款的條件下,我們授予你使用《Tell me@1823》的許可,但你不得及不得嘗試對《Tell me@1823》的全部或任何部分進行反編譯,反向工程、翻譯、轉換、改編、更改、修改、增強、訂製、修復、添加或刪除。如果你違反本條款任何内容,我們可立即撤銷你的許可。

你不得惡意使用《Tell me@1823》。如果你出於惡意或欺詐的意圖進行任何行爲,你需要為所有直接和間接引起的法律責任,損失和損害負責。

你可以自由選擇允許《Tell me@1823》收集及使用你的流動裝置內的某些功能及個人資料,包括相機、相簿、檔案、麥克風及位置等,以啟用某些服務功能。你可以透過《Tell me@1823》中的連結使用智能助理功能以進行簡單查詢。使用智能助理功能時,系統會記錄與你的對話,讓1823了解智能助理的表現並加以改善。詳情請參閱私隱聲明

1823或會透過你的流動裝置的推送通知功能,經第三方訊息傳送服務向你發出新的個案回覆的提示。因第三方訊息傳送服務而導致的任何訊息傳送延遲或失敗均不在我們的控制範圍之內。每個推送通知只會發送一次,如你刪除了推送通知,《Tell me@1823》無法將其復原。你可透過更改流動裝置內的通知設定隨時啟用或停用推送通知。如你選擇不接收推送通知,你仍會在《Tell me@1823》內收到個案回覆。

你無需為使用《Tell me@1823》而建立帳戶。如你選擇提供你的個人資料使用《Tell me@1823》,即表示你同意我們就《Tell me@1823》及所有附帶用途使用你的個人資料。

我們不保證《Tell me@1823》及相關服務在香港以外的其他地區可以使用。
你有責任確保你的裝置有流動數據互聯網連接或WiFi互聯網連接,以便使用《Tell me@1823》。《Tell me@1823》提供的服務雖為免費,但你須注意你的流動網絡服務供應商可能會向你收取使用流動數據網絡的費用。在香港以外的地區使用漫遊服務時,你或需為使用《Tell me@1823》承擔額外服務費。

 

程式更新

我們建議你使用《Tell me@1823》的最新版本,以獲取各種保安修補程式,更新及升級。我們無法保證會為《Tell me@1823》提供任何更新,或該等更新可繼續支援您的裝置或系統。請定期下載並安裝更新以繼續使用《Tell me@1823》。


資訊保安

你有責任採取所有合理預防措施以保障你的流動裝置及《Tell me@1823》內的資料的安全,及防止他人未經授權使用。此等預防措施可包括:

  • 為流動裝置設置密碼,並開啟《Tell me@1823》中的「安全鎖」功能;
  • 輸入密碼及進行資料轉移時,應小心確保沒有其他人會看到;
  • 確保流動裝置上儲存的生物識別憑據僅屬於你,切勿在流動裝置上儲存他人的生物識別憑據,並只使用你的生物識別憑據登入;及
  • 切勿閒置你的流動裝置或讓任何其他人士使用你的流動裝置。 

你不得在經修改而不符合供應商支援或保修配置範圍的流動裝置或操作系統上使用《Tell me@1823》。這包括已被破解(越獄/超級用戶權限)的裝置,即未經你的流動服務供應商及裝置製造商批准而自行解除其所設限制的裝置。在已被破解(越獄/超級用戶權限)的裝置上使用《Tell me@1823》,可能會令資訊保安受損,及引致未經授權或欺詐的使用。你亦不得在包含任何盜版、破解版、假冒或未經授權的應用程式的流動裝置上使用《Tell me@1823》。

你須自行承擔在此類裝置下載、存取及使用《Tell me@1823》所衍生的全部風險。對於你因此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或任何其他後果,1823概不負責。

 

規管法律

本條款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管限。你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專屬司法管轄權管轄。

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