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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雇佣条例》,雇员如连续受雇於同一雇主4 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 18 小时;他的雇佣合约便属连续性合约。
如出现有关雇佣合约是否属於连续性合约的争论,雇主须负举证责任,证明该合约并非连续性合约。
这份文件并非法律文件。有关法例条文的诠释,仍以法例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