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么是连续性合约?
劳工处根据《雇佣条例》,雇员如连续受雇於同一雇主4 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 18 小时;他的雇佣合约便属连续性合约。由2026年1月18日起,「连续性合约」每星期的工时门槛由18小时降低至17小时;及假如雇员某星期的工时及紧接过去三星期的合计工时达68小时,即使该星期的工时少于17小时,该星期亦被视为在连续性雇佣期内。
如出现有关雇佣合约是否属於连续性合约的争论,雇主须负举证责任,证明该合约并非连续性合约。
这份文件并非法律文件。有关法例条文的诠释,仍以法例原文为准。
最后更新日期: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