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么是连续性合约 (「418」)?2026年1月18日起生效的新规定 (「468准则」)为何?
劳工处根据《雇佣条例》,雇员如连续受雇於同一雇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 18 小时;他的雇佣合约便属连续性合约。
由2026年1月18日起,雇员如符合以下条件,他便属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
- 雇员连续受雇於同一雇主四星期或以上;及
- 雇员的工时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 他每星期最少工作17小时;或
- (当他在某一星期工作少於17小时)他在该星期及其紧接过去三星期组成的四星期期间(雇员在此四星期期间受雇於有关雇主)工作不少於68小时(「468准则」)。
2026年1月18日前的雇佣期,雇员仍须连续受雇于同一雇主四星期或以上,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时才符合「連续性合约」规定。
「连续性合约」新规定的其他资料:
如出现有关雇佣合约是否属於连续性合约的争论,雇主须负举证责任,证明该合约并非连续性合约。
这份文件并非法律文件。有关法例条文的诠释,仍以法例原文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