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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獲發許可證或牌照舉辦下列慈善籌款活動的機構:

    1.    在2018年4月1日或之後向社會福利署提交的賣旗日申請;或
    2.    在2018年8月1日或之後向社會福利署提交舉辦一般慈善籌款活動;或向民政事務總署提交舉辦獎券活動的申請

須於獲批准的最後一個慈善籌款活動日期 或 獎券活動的抽獎日期起計90日內,遞交該活動經審計的帳目至政府部門作審核,及上載至「香港政府一站通」的「搜尋慈善籌款活動經審計的帳目」頁面,為期12個月,以供公眾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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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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